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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2011,现行有效版本)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与民航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文)和《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总局厅发[2003]41号文),对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为规范民航建设工程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展,原有对民航建设工程范围的描述已不能完全涵盖现有工程类型。为此,经民航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协商,现将两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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