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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9-04-26 19:04:00
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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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
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以下简
称《规定》)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 以下简称4F机场) 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的审批。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负责4F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4F 机场
使用许可实施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民航局视情参加4F机场使用许可初审工作。
4F机场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4F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程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4F 机场应当具备《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并按《规定》第九条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核 发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成立审查组。
审查组一般由综合安全、飞行区安全、机坪安全、目视助航及供电设施、应急救援、航空安保、运输管理、空管管理共8个专业组组成。
第八条 各专业组负责审查的内容见附件2。
审查组分组可根据被审查4F 机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审查内容不得少于附件2所列内容。
第九条 审查工作分为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 一) 文件审核: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 附件3) ;
( 二) 现场检查: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并填写检查意见( 附件4) 。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初审,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 附件5) 及相关材料上报民航局。
民航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初审,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在机场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将相关意见上报民航局,由民航局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二条 4F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申请变更,申请时
可以仅报送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十三条 4F机场使用许可变更审查组按照本程序第七条进行专业组划分,可以仅包括机场使用许可变化部分涉及的专业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程序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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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审批程序(民航规〔2019〕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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