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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总体规划)

发布时间:2015-09-06 19:09:00
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浏览量:9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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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总体规划的审查。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AP-158-CA-2013-02,2013年7月5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新建民用运输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

  (二)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根据机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视情进行总体规划修编。

  (三)机场总体规划由具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民航机场总体规划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新编、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文物、地震、无线电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驻场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机场总体规划的附件一并上报;

  新编、修编机场总体规划涉及军民航空域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时,应视情征求上述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作为机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机场总体规划报告应当装订成册,附编制人员名单及加盖公章的报告编制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机场总体规划报告分册装订时,在主报告中应有其他分册报告的主要规划内容和结论。

  禁止性要求

  总体规划与机场现状及未来发展预测不符。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编、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1.请示公文及申请书,一式5份。

  2.机场总体规划(报审稿)文本一式10份和相应的电子版(光盘)一式2份。

  (二)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

  1.请示公文,一式2份。

  2.机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一式5份。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书面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三)评审单位收到委托后,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进行审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评审,并征求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审意见,机场总体规划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时,评审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论证,并将论证结论纳入评审意见。

  (四)申请单位组织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并提交评审单位复核。

  (五)评审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的内容和深度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出具评审报告,连同机场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一式10份)一并上报民航管理部门,并将评审报告抄送相关单位。

  (六)收到评审报告后,民航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联合批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七)申请单位应在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按照许可文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批复。

  

十五、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83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办公电话:010—64596275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办公电话:024—8829392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办公电话:021—2232224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办公电话:020—8612224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办公电话:028—8571016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公电话:029—8879105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办公电话:0991—380481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附件一:流程图

流程图.jpg



附件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1.jpg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2.jpg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3.jpg



附件三: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示例.jpg



附件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机场总体规划的近期目标年和远期目标年如何确定?

  答: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问:民航管理部门对机场总体规划批复的分工?

  答: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民航局审批,飞行区指标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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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现行有效版本)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现行有效版本)

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2014,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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