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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修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0 08:41:39
新闻来源:四型机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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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1/07/2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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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修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流程,提升审批工作效能,民航局机场司对《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进行了修编,并将修编后的《办法》更名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AP-158-CA-2021-01)(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修编的背景和意义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是统筹和引领机场建设发展的法定规划,对配置机场内外部空间资源、指导机场近期建设及谋划远期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自2013年发布施行以来,对保证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平安、智慧、绿色、人文”机场建设的稳步推进,《关于加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等相关政策要求的相继出台,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为适应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发展与变化,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升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办法》进行修编成为当务之急。


       修编原则

       一是修订相关条款,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相适应;

       二是进一步规范总体规划审批流程,明确各方责任;

       三是以问题为导向,解决近年来总体规划审查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的目标贯彻落实到总体规划审查的各环节中。


       主要修编内容

       一是细化审批环节,包括:1.申请单位应提前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报批意向;2.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上报的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合格的,民航管理部门可作退文处理;3.民航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同步征求民航相关司局/处室意见;4.增设机场总体规划在完成主要评审工作后,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民航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函的环节;5.增设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机场总体规划(报批版)的环节;6.增设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机场总体规划的终审环节。

       二是明确审批要求,包括:1.提交民航局审批的机场总体规划文件须同时报送所在地管理局;2.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编制任务时,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参编单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3.申请单位应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4.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技术指标表》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量化评价。

       三是取消有关内容,包括:1.根据有关规定,取消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和技术评审单位的资质要求;2.按照职责权限,取消民航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总体规划的做法,明确由民航局审批,但要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四是补充相关细节,包括:1.完善审批权限划分,明确划分依据为机场使用许可证上(或新建近期)的飞行区指标;2.完善机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定义;3.明确了总体规划编制人员的签字盖章页样式;4.细化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阶段,强化每个阶段的工作要求;5.明确局部调整审查工作方式;6.明确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报批版)的主要内容;7.完善民航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细节。

       五是调整具体事项,包括:1.重新定义了新编、修编机场总体规划;2.将原《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合并入本《办法》,并对其加以调整完善,以清单的形式体现;3.将机场总体规划报审申请原件及申请书要求的份数由5份调整为2份,总体规划文本及附录要求数量由10份调整为6份;4.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5.民航管理部门盖章版本由《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调整为《XX机场总体规划(XX年版)》。


       新办法的亮点

       (一)调整规划文本要求

       批复的机场总体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专项法定规划,需要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次修编改变了以往将详实的规划研究报告作为最终审批的规划文件这一传统模式,借鉴城市规划的相关经验,将用于评审和批复两个阶段的规划文本分别做了差异化要求。评审阶段的版本需要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内容,以便于开展审查工作;批复版本则只需明确各项规划的主要结论,有利于强化批复严肃性、增强批复可读性、提高批复执行力。

       (二)推行“四审制”审查流程

       为进一步提升机场总体规划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深技术服务机构的参与度,加强技术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建设,《办法》对总体规划评审工作进行了强化和创新,把复杂规划的审查工作分为文件审查、现场审查、会议审查和专项审查四个阶段。文件审查要求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自主技术力量在评审会前明确评审重点及问题,并提出建议,使现场审查和会议审查使工作更有针对性;现场审查和会议审查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文件审查意见,进一步了解、核实现场情况,充分征求民航有关单位、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场单位等的意见和建议;评审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专项审查逐一落实。

       (三)引入量化评价指标

       为了更为科学地评价机场总体规划,结合近几年十余个枢纽机场总体规划修编的试点情况,《办法》提出技术服务机构在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机场的总体规划评审中,采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技术指标表(试行)》进行量化的指标评价方式,打破以往主观经验评价为主的评审方式,从旅客服务水平、机场综合交通、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等几个维度更为直观的识别出规划中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的完善规划方案。

        (四)建立清单化审查方式

       《办法》将完善后的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纳入附录,并以清单的形式体现,更加便于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自查,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避免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项漏项,深度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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