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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宁远机场
IATA:ZQZ
ICAO:ZBZJ
等级:4D
海拔:716米
性质:军民合用
跑道数量:1
最大跑道长度:3000
经度:114°55′51″E
纬度:40°44′21″N
电话:0313-5888820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机场路6号
最新信息

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12,现行有效版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民用航空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第二章 净空保护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本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相应调整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民用机场,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拟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障碍物体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民用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第十二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十)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第十三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三十公里范围内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周边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具有民用航空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有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二十二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信鸽协会应当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在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二十一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重点保护,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设置或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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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详情

张家口宁远机场(ICAO:ZBZJ;IATA:ZQZ ),旧称榆林机场,在日军侵略时期建造并一直为军用机场,后经过改造为军民合用机场。位于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心城区东南9公里处 。
张家口宁远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飞行区等级为4D,可满足B737-800及以下类型飞机起降标准。机场跑道东西长3000米,南北宽45米,两侧道肩宽各2.5米,南北向设一条268米的垂直联络道,机坪机位为2C1B,T1航站楼5400平方米,T2航站楼14000平方米,设计年旅客吞吐能力为100万人(次)。由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日本侵略者取得国民党政府的许可,修建榆林机场。
民国27年(1938年)春,日军强令大片土地,进行榆林机场扩建。
民国28年(1939年),日军又在榆林机场修建了混凝土的飞机跑道和机库、油库、营房、修理间等地面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榆林机场一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用机场。
1981年,榆林机场曾作为八〇二军事演习的阅兵场所,由邓小平在机场检阅了参演部队。
2008年,张家口市开始谋划在北京空军张家口机场的基础上,建设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2009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上报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和项目建议书,申请批准张家口军用机场改建为军民合用机场;
2009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编写完成了《张家口机场军民合用改造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9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张家口机场军民合用改造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意建设;
2009年7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订《空军张家口机场实行军民合用协议》,同意改造扩建;
2010年4月9日,张家口机场军民合用改造工程项目正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2010年5月9日,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开工建设。
2012年10月15日,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进行首次校飞作业。
2012年12月21日,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已具备通航条件。
2013年1月10日至11日,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顺利通过行业验收。
2013年5月24日,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顺利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使用许可审定。
2013年6月16日,张家口机场正式通航。
2018年5月,张家口军民合用机场改扩建工程启动,张家口机场于9月10日临时关闭。
2018年12月22日,张家口机场举行飞行校验,通过并取得飞行校验报(VOR/DME)。
2019年1月22日,张家口机场顺利完成了传统飞行程序试飞,具备行业验收条件。
2019年2月28日,张家口机场完成阶段性行业验收和部分工程内容开放使用前检查,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原则同意通过行业验收和部分工程内容开放使用前检查。 
2019年03月31日,张家口宁远机场正式复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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